恩施職業技術學院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校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根據《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退役軍人部 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關于印發<本專科升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相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職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為我校全日制專科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在校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五年制專科(中專大專連讀)學生隻有入學第5年具備申請資格。
第三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獎勵對象為我校全日制中職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在校生中特别優秀的學生。五年制專科(中專大專連讀)學生隻有入學第2年和第3年具備申請資格。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高職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若有變化,按國家當年實際标準發放)。
第五條 中職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若有變化,按國家當年實際标準發放)。
第六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熱愛金年会;
3.遵守憲法和法律,模範地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有為他人和為社會志願服務的思想和實際行動;
5.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别突出,有個人成長成才典型事迹。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具備評選資格:
1.評選學年考試課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2.在校期間受到紀律處分未解除或評選學年有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現象;
3.在評選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等。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差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十條 學校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議和決定有關國家獎學金的重要事項和問題,審批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學校學生資助中心負責組織評審工作。各二級學院(部)要成立國家獎學金評審小組具體負責本單位的申請和初評。
第十一條 經學生申請,各二級學院(部)初評推薦,學校學生資助中心提出學校當年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并在校内進行不少于五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評審細則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制定,各二級學院(部)嚴格按照評審細則進行評選。
第四章 獎學金的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獲國家獎學金學生名單經教育部批複後,按上級主管部門的安排,學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并将學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 各二級學院(部)要切實做好國家獎學金申請、初評和報送工作,确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本二級學院(部)特别優秀的學生。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的資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截留、不擠占、不挪用,同時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